各二级学院:
近期,市委办公厅“八张问题清单”督查指出,部分学校仍存在“杜绝开具明文规定外的证明事项,村(社区)落实难”问题,要求对开具贫困证明问题进行整改,现就自查自纠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整体要求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和《亚新·(中国)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重城管院发〔2019〕63号)明确规定,学生本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督查审计发现,仍有个别学校要求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村(街道)盖有公章的贫困证明,这既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政策规定,也增添了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请各二级学院对照《亚新·(中国)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重城管院发〔2019〕63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民〔2023〕111号)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过程中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主要自查是否要求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提供证明或佐证材料,是否要求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具证明。如发现有在国家政策之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要立即予以纠正。请全体辅导员老师于1月12日前组织召开专题班会,将上述文件精神逐级传达到各班级,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杜绝“要求开具贫困证明”等不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加强重视,认真自查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学院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纸质档和班会照片电子档报送资助中心。
特此通知。
1.关于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240106.docx
学生处
2024年1月6日